1、渎职犯罪避免的近况
综观当今国内渎职犯罪避免的近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问题。前者是指国内政治体制问题,后者指具体规范问题。大家已经注意并尝试用规范去堵塞渎职等职务犯罪漏洞,然而,却忽视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这一问题是国内所有问题的“总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单纯的某一项规范或许会让人为地葬送掉,即“有法不依”。
第二,道德和法律问题。道德为自己约束规则,它不同于法律之处在于:无强制和威慑力。在这方面,道德问题十分紧急,道德论丧,不考虑廉耻,无人格的公务员大有人在。道德问题这样紧急,仅提出一个策略解决不了问题,应在进步经济的同时,在各行各业中,在现有些公务职员队伍中强化道德约束。但更为要紧的是法律的规定,要看到,在目前状况下,法律的特质能准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承,均不可偏废,不可以因提依法治国,忘了道德建设,也不可以由于提依德治国,忘记了依法行事,两者均不可缺。
2、渎职罪缘由探析
渎职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或紧急违背职责,风险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它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是什么原因,剖析和探究渎职犯罪产生是什么原因,是大家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首要条件和基础。
1、渎职犯罪的政治缘由
(1)权力失去制衡
现在,国内渎职犯罪之所以泛滥成灾,重点缘由还在体制。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当令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准时打造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比较容易致使权力的异化,成为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职员借助或滥用手中学会的权力,滋生渎职犯罪。二十多年来,大家党针对现行一些具体规范中存在的弊病进行了改革,获得了非常大效果,但大体上来讲,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常见存在监督软化,整体效能差的弊病:第一,法律监督软化,导致行政权行使无章,有关行政法律贯彻不力,职能效力减少。第二,对渎职违法的国家公职职员惩罚过轻,很难引起一般违法者的警觉,导致有的国家公职职员从一般违法走向渎职犯罪。第三,有的国家公职职员滥用或随便超越行政权力,使其在碰撞和磨擦中权力异化。第四,在法律监督实践中监督法程序变形,很难保证监督实体法的完全推行。第五,监督员工因为权轻官卑,或种种利益牵制,遭到反制约和干扰较多,人民群众的监督尚未发挥真的有哪些用途。
(2)紧急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行为和作风,亦是党政机关工作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观缘由,又是国家公职职员渎职犯罪的集中表现。邓小平同志1980年也列举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除不负责任,压制民主外,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横行霸道等。职务犯罪与官僚作风紧密联系,譬如因为某些公职职员的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违反科学,违章蛮干,冒险施工而导致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有的公职职员紧急不负责任,没查明签约他们资金状况和履行能力,就轻信他们,支付款项或发放贷款,导致国家巨额资金让人骗或很难收回的现象;有的区域和部门的领导,不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草率决策和盲目投资,展开大规模的基建工程而致使国家巨款资金、资源的惊人浪费,等等。紧急的官僚主义的存在,势必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的现象,势必会致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纳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
(3)民主与法制不完善
民主,是由国体和政体相结合组成的国家政治规范。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家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规范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规范,所有重大问题都应当由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即人民当家作主。然而,因为历史和现实是什么原因,国内的民主化进程异常艰难,因此,无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的现象依旧很多存在,其中情节紧急并导致重大损失的则构成职务上的犯罪。如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舍弃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相反的建议,哪个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作法,便挟嫌报复,目无王法,借助职权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讯别人,构成专权型渎职犯罪。
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讲,包含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规范的确定靠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是控制职务犯罪的基本方法。然而现在国内的法律规范还非常不完善,法律规范约束力软化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又一缘由。从立法方面看,法律规范文身抽象、笼统,制裁幅度宽,特别是出现罪与刑不相一致时,或导致罪与罚脱节,或者刑罚起不到预防、惩治,矫正渎职犯罪有哪些用途,特别是立法跟不上形势进步和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形态的需要,导致控制职务犯罪没办法可依。在执法方面,一是执法职员办理国家公职职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不可以完全作到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常常是法外留情;二是对国家公职职员犯罪,总是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置代替刑事制裁的现象比较紧急,导致某些犯有紧急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职员得不到应有些惩罚;三是司法规范的不完善,致使刑事法律规范得不到非常不错的贯彻和实行,减弱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四是执法职员法律意识的低下。在守法方面,某些国家公职职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差,缺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国家公职职员缺少有力的监督机制,使法律监督规范和举措流于形式,使得侦查该类犯罪,举证困难,人为导致法律规范推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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